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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莫让绵阳沦为法治重灾区——就曾建斌案致中央政法委的信

真辩君 真辩网REAL 2023-05-07 18:06 Posted on 北京

就曾建斌案致中央政法委的信

莫让绵阳沦为法治重灾区


提交人:曾建斌案辩护律师

提交日期:2023年5月6日


失信者一纸诬告,便可利用地方政法机关以“扫黑”之名而打倒优秀企业家,则企业家必人人自危,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也必将沦为空谈!而黑白颠倒致坏人得志好人被打倒,又会影响整个世道人心!于整个国家而言,这又堪称国之大不幸!


我们知道我们这么说或许有风险,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因此,基于律师的职责,基于公民的义务,我们觉得我们有必要向中央汇报。





/莫让绵阳沦为法治重灾区/


中央政法委各位领导:


我们是绵阳曾建斌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辩护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绵阳已去法治甚远,若不及时制止,恐将影响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我们深感忧虑,因此汇报中央,恳请中央予以关注。


具体如下:


01



概  述


绵阳三汇集团始于1993年,曾建斌是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二十多年来,三汇集团稳健发展,涉及多个领域。三汇集团目前有在职员工近千人,间接解决就业两万余人,累计纳税近20亿元。即便三年疫情期间,且曾建斌被羁押的情况下,三汇集团每年纳税仍达2亿余元。截至目前,三汇集团净资产近40亿元人民币。


曾建斌案,肇始于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因企业经营需要,恳求曾建斌方予以融资。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借款到期后一再失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三汇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并胜诉后,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通过自媒体等网络途径多次恶意举报三汇公司及曾建斌。2018年至2020年,四川省第七巡视组、绵阳市两级公安机关就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甚至2021年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绵公(信)(2021)64号报告称:“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调查核实,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对曾建斌等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举报情况不实,所举报事情实为双方发生的多起经济纠纷,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民事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我局建议结案”。可短短数月,在基础事实并无实质改变的情况下,同一个公安机关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甚而走了极端,将曾建斌等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众法学人士坚定地认为,三汇集团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取得胜诉判决,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经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更不应将三汇公司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侦查机关从零几年开始深挖,拔高凑数,费尽心力找到十三人受伤,而受伤人员又多半是三汇集团的工人。所涉事项也多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由相对方的不法行为引发的偶发事件,事发时曾建斌又大多不知情,且多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并不能因此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帮失信人为了逃避债务,便通过一纸诬告将合法经营之企业家整成黑社会,不仅有损司法公信力,也必将打击民营企业家信心。而若司法不彰而致坏人得志,也必将影响整个世道人心。


绵阳当地对案件的拔高定性和对公司采取代管等措施,导致三汇公司正常业务无法开展,发展严重受阻。三汇公司运营管理的绵阳、德阳两地13个专业交易市场5000余经营商户,涉及上千名农民工的生计以及上千户购房业主的权益。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竞拍获得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185.56亩土地,因曾建斌涉案而无法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筹集缴纳剩余50%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已造成违约损失2.4亿元。长此以往,三汇公司的业务将难以为继。此严重背离了当下中央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的倡导。


我们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更令我们感到阵阵寒意。我们一直反映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却未见丝毫成效,这又让我们深感绝望。无奈只能求助于中央。

02



绵阳各种反法治情形


一、肆意刁难辩护人,限制辩护权

1、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2022年10月19日侦查终结,涉案21人,涉嫌罪名12个,涉及事项20余,形成500多本证据卷宗和969张光盘。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4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间仅35天。35天时间,试问检察人员可有阅完卷?即便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可辩护人能否在35天内阅完500余本卷及900余份光盘?卷且阅不完,谈何辩护?


2、案件于11月24日起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12天时间,即12月6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不顾防疫大局强行召开庭前会议,甚至相关案卷检察院尚未全部移送。12天,500多本案卷,试问,合议庭可有查阅完毕?又如何保障新介入的辩护律师的查阅时间?与上同理,卷都阅不完又谈何辩护?


3、12月6日庭前会议,确定正式开庭时间是12月21日,中间仅间隔15天。要知道的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单案卷便是500多卷,而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更是高达969张!恰逢新冠疫情高发,延缓了绵阳中院的进程。


4、此前庭前会议,辩护人申请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法院一概无理由予以驳回。而本案有其特殊性:此前公安机关多次调查,均称曾建斌等人未涉嫌刑事犯罪,忽然逆转,且升格为黑社会案件,必然涉及被害人、证人证言之真实性问题,而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又足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绵阳中院但凡有一点依法审判的想法,也毫无拒绝之理。


5、2022年12月份,合议庭先是同意辩护律师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可仅查阅两天,因辩护律师发现同录存在问题,法院便不再同意辩护律师继续查阅,辩护律师再三申请,法院置之不理。上述光盘,是检察院明确作为指控证据移交法院,法院断无不予同意之理。后因辩护律师再三抗议,方同意查阅,却已是四个月之后。如此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也需辩护人费尽心力争取,绵阳中院对辩护律师权利之侵犯,何其肆无忌惮?


6、2023年4月4日,绵阳中院通知辩护律师4月6日开始查阅光盘,同时通知4月13日召开庭前会议,中间仅7天查阅时间,而光盘总量高达969张。即便辩护律师一天二十四小时不眠不休,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后辩护律师求助全国律协,方得以延长查阅时间。绵阳中院此举,轻视、侮辱律师何其甚哉?


7、绵阳中院现通知正式开庭时间是2023年5月15日,而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王兆峰、吴丹红,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徐莹等律师均存在庭审冲突问题(另有其他律师,不一一列举),相关律师也均已提出调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了其他法院在此之前作出安排的出庭通知。绵阳中院却蛮横拒绝调整开庭时间。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第一被告人的曾建斌,可能将无辩护人参加辩护。


8、曾建斌爱人陈思宇,因以公司资金聘请律师,被绵阳公安以洗钱罪立案侦查。这看似与辩护权无关,实则息息相关。而聘请律师缴纳费用而被以洗钱罪立案,民营企业家最基本的权利尚难保障,又何谈其他?


二、绵阳中院应当回避拒不回避

1、本案分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绵阳中院应当自行回避


本案被告人冯廷州,此前长期在绵阳中院任职,并先后担任民二庭、民一庭庭长,又于2008年担任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职。无论是绵阳中院审委会成员还是曾建斌案合议庭成员,均与冯廷州存在多年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明显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四)规定的情形。而本案毫无疑问属疑难、复杂且有重大影响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之案件。而审委会成员多为冯廷州曾经的同事或上下级,审委会成员又如何能够保持客观、中立?又如何能让辩护团队乃至绵阳百姓甚而是天下百姓相信绵阳中院会保持客观、中立?


后经辩护律师全力争取,又求助最高院张军院长,四川高院才于近期决定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却只是将冯廷州指定基层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高院此举仍属违法,理由如下:


(1)本案冯廷州只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就是说若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则冯廷州必然无罪。换言之,冯廷州是否定罪,与曾建斌案的审理结果直接相关。曾建斌案却仍留在绵阳中院审理,这岂不仍是“同事审同事”?而绵阳中院有无可能为了让冯廷州脱罪而刻意降格认定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或为了显示自己之大公无私而刻意拔高认定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显然,这正反两种嫌疑均无法排除,客观上也必然会导致绵阳中院的法官左右为难——我们实无必要在具体案件中给审判人员设置人性困境以考验他们的人性和党性。四川司法此举也很容易给人留下自欺兼以欺律师、欺百姓的印象,这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言而喻的。


(2)本案由绵阳市检统一诉至绵阳中院,现却只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难以保障相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们都知道,凡是涉及到共同犯罪,如对被告人进行分案处理,客观上必然将案件分割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主体进行审理,这意味着不论个案被告人是否对同案另审的被告人供述、关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均无法实现当庭对质,这实质上属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损害了程序正义。我国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


显然,国际社会也认可,“对质与诘问”是被告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如何在四川,这“最低限度的保障”却反而做不到?


(3)关于分案处理,我们的法律且有如下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也就是说,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只有在“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且“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的情况下,才可分案审理。且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本案是否人数众多自然不会看有无多一个冯廷州,本案分案审理只会更不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可见上述均非将冯廷州分案审理的真实原因。而结合案件进程看,唯一的原因便是规避“同事审同事”这一极端错误。而以违法纠正违法,又何其荒谬可笑?如前所述,冯廷州能否定罪与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否成立直接相关,我们何不依法律规定而将整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是因一旦将整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绵阳便丧失了对巨额资金的掌控权?


(4)法律同样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而什邡作为县级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与绵阳中院并不同级,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剥夺冯廷州的级别管辖利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称:“对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本案即是集团犯罪、组织犯罪指控,冯廷州系众多集团犯罪被告人之一,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本案断然不应仅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由绵阳中院继续审理曾建斌案违反了法律的最基本的规定。


2、无论是从“打黑必打伞”的角度,还是从公平公正审理的角度,绵阳中院均应回避


2018年至2021年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本案被害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甚至2021年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绵公(信)(2021)64号报告称:“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调查核实,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对曾建斌等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举报情况不实,所举报事情实为双方发生的多起经济纠纷,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或已作出民事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我局建议结案。”短短数月,在基础事实并无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同一个公安机关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甚而走了极端,将曾建斌等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种反常现象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此前之绵阳政法界,相关人员与曾建斌等人有牵扯不清的关系,充当了保护伞;二是有人背后干预了案件,将本不是黑社会案件按黑社会处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是不同人员不同认识导致,可如果一个案件,基础事实相同,只因不同人员不同认识便发生惊天逆转,这又有多少可信度?要知道,之前作出结论的,也是“专案组”,也是一大帮法律专家参与了讨论。相信这一点我们之间的分歧不会太大。


综上,如果是第一种可能,即此前绵阳政法界可能有人充当了曾建斌等人的保护伞,则基于“扫黑必打伞”的角度考虑,该案完全符合“社会关系复杂,可能存在‘保护伞’,由主要犯罪地或首要分子居住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可能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指定管辖情形。


如果是第二种可能,即之前的“专案组”并没有曾建斌等人的保护伞,而是绵阳地区有大人物一手遮天,干预了目前的案件,则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也必将更有利于排除人为干扰,依法裁判,还曾建斌等人公正。同样也有利于揪出幕后黑手,令绵阳政治更加清明,法治更加透明。


因此,无论是从更有利于扫黑打伞的角度还是从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全案指定管辖均有其现实必要性。


3、绵阳市政府已有以行政干预司法之先例


(1)绵阳市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代管三汇集团几十亿资产——提请注意,是未出示任何手续!这在现代法治社会,是断然不应出现的,但在绵阳却可肆无忌惮,即便是经媒体报道,引得天下汹汹,他们也毫不收敛。


(2)4月10日,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绵阳市政府官微第一时间予以转发。《通报》称“近期互联网出现针对绵阳曾建斌一案的部分贴文,其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绵阳市政府在不明内情甚至明知内情并非如《通报》所述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公然为绵阳市公安局在曾建斌案件中的“依法依规办案”背书,确认“贴文与事实严重不符”,绵阳市政府尚且如此,绵阳中院又如何能在审理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何况一旦曾建斌案被认定,绵阳市政府将立马增加几十亿的财政收入!


4、已有之案例足以说明指定管辖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仅举两个案例:


一是河南刘华案,刘华先是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刘华等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刘华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刘华等人再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又过了数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次日,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二是内蒙刘素琴案。该案一审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2020年12月,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改判八人无罪,定罪的两人也大幅降低刑期。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律,几十起个案,只是换个地方审理,结果便天壤之别,一帮人的命运便天壤之别!相信只要不抬杠,个中原因,我们便一定能达成共识。而刘素琴案因副卷被曝光而引起滔天舆论,副卷内容主要是“最终目的是财产!”而参与讨论决定的有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通辽市政法委书记、通辽市公安局局长。也就是说,主导这个案件的所有政法官员都认为刘素琴等人不构成涉黑,他们却通过秘密会议而确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的结果!坦率地说,这让我们感到毛骨悚然!

上述两个案例足以说明,扫黑除恶案件,地方不法官员,有更大的动机和可能干扰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这也是国家在扫黑除恶案件中设置指定管辖制度的原因之一。


5、绵阳市检、绵阳中院已暴露之不法行为,决定了其应当回避


(1)900多张光盘,绵阳中院此前一直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后辩护律师多方反映、求助,甚至致信最高院张军院长,绵阳中院才迫于压力而同意律师查阅,可又拒绝律师查阅被害人、证人所对应之同录,且只给了7天查阅时间,辩护律师又是多方反映、求助,甚至求助全国律协,在此压力下,绵阳中院才改变决定。试问,辩护律师为这最基本的、最常识性的程序性权利,都得想方设法多方争取才能实现,我们又如何能指望绵阳中院对实体问题依法审理?


(2)同录已现大量人为改动情形,绵阳中院为冤判曾建斌等人,拒不依法进行鉴定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发现,969份光盘(多份笔录违反规定未进行同录),能查阅的仅十之二三,另有十之七八要么不能打开,要么打开完全没声音,要么声音被后期处理而尽是杂音。而能查阅的部分,又存在多处显而易见的剪辑、删减情形,录像卡顿、不连贯之处比比皆是。仅有的能查阅部分,与笔录对比,又存在大量刻意扭曲情形(见第三部分)。因上述原因,我们申请查阅光盘正本,法院拒不同意。我们又听说绵阳公安系统前不久开会,明确要求相关办案人员销毁该案所形成的视频。在此情况下,我们申请鉴定光盘之完整性、原始性,以查明光盘有无人为改动,并申请“若存在人为改动,则鉴定改动时间”,之所以要鉴定光盘的改动时间,是因此前绵阳中院同意律师查阅光盘,后律师发现问题,绵阳中院便坚决不再同意律师查阅,中间间隔四个月之久,而光盘又未封存保管,存在人为改动的现实可能性。而检察人员庭前会议时又明确称他们于审查起诉阶段核对同录时并未发现辩护律师所说之问题,因此光盘被人为改动的最大嫌疑便是绵阳中院。


可如此恶劣的大面积毁坏证据行为(这是一定的,且我们咨询了专业人士,他们称完全可以鉴定出来),若被查实,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若绵阳中院参与其中,则毫无疑问绵阳中院应回避本案审理。逻辑上,绵阳中院又有参与其中的极大可能。因此,辩护律师之申请合情合理合法,可绵阳中院拒不同意。由此也导致本案陷入逻辑怪圈,即:依逻辑,绵阳中院大概率参与毁坏证据,而如果绵阳中院参与毁坏证据,则绵阳中院需回避,而绵阳中院是否参与毁坏证据又需通过鉴定解决,而绵阳中院又拒不同意鉴定,而辩护律师之鉴定申请又合情合理合法。因此,为解开这逻辑圈套,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也为树立司法公信力,本案绵阳中院毫无疑问应当回避,四川高院也应当指定管辖——除非绵阳中院启动鉴定!断然不能既不同意鉴定,也不同意回避。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对人民的藐视!


(3)绵阳市检、绵阳中院拒不调取曾建斌等人的无罪证据


前面说到,2018年至2021年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本案被害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甚至2021年4月20日,绵阳公安局以绵公(信)(2021)64号报告称“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调查核实,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对曾建斌等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举报情况不实,所举报事情实为双方发生的多起经济纠纷,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或已作出民事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我局建议结案。”


上述均已形成案卷,案卷中必然有大量当时专案组所调取的无罪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上述证据,依法律规定,自是应当予以调取,但绵阳市检却以“本案在案证据已可证明曾建斌等人的犯罪情况”为由而否定辩护律师的调取申请,绵阳中院也迟迟不予调取。


英才中学教师公寓聚众斗殴一案,校方和施工方均安排专人进行录像、航拍,所形成的视频足以证明部分人员未参与,辩护律师申请绵阳中院调取,绵阳中院也不予调取。


可见,依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思,案件审理是不必调取无罪证据的。这何其荒唐?在该种理念下审理案件又如何能不出冤假错案?


综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性的角度,本案均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另,坦率地说,我们全体辩护律师,丝毫看不到绵阳当地能公正审理本案的迹象,原因既有上述理由,也有其他不方便书面表述之理由。目前曾建斌等人之家属之所以对抗激烈,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他们对绵阳司法失去了信心。他们并非不信任我们的司法,只是不信任绵阳司法。因此,本案若能指定异地管辖,一切必将归于平静,而案件也必将真相大白。


三、能查阅的光盘,已发现大量问题,侦查人员行为之恶劣,可谓触目惊心。而侦查人员之所以敢如此肆意妄为,大概率是因他们有枉法办案的“保护伞”


因涉及的量过大,我们只以何仕武的同步录音录像举例。现抛开同录中存在的大量指供、诱供情形不说,笔录中还存在大量关键事实记录不实,甚至无中生有、有而化无之情形,这完全是侦查人员刻意而为,目的只是为了制造冤假错案。往严重说,相关人员已涉嫌犯罪。简单举例如下:


卷二十八第二十五页,第一次笔录的同录中,何仕武并无以下供述内容,笔录中却予以记录:

答:……我就看见蒲永亮、卢善富、黄江几个人被警察往楼梯间里赶……下来后我们就在售楼部外面站着的,下面当时有很多围观的人,我们就听到他们有人在说上面之前是发生了肢体冲突的,有抓扯……蒲永亮就招呼我们说:莫啥子事了,你们该回工地回工地了。


又如第四次梓潼县看守所同录情况如下:

问:你们管理人员和下面班组人员过去主要是干啥子的?

答:主要是看一下。

问:应该是“扎场子”吧?

答:我们就是去看一下,下面人多。


但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页,侦查人员就此番问话记录的内容如下:

问:你们喊公司管理人员和下面班组上的人过去主要是干什么?

答:我们主要是过去看一下,给我们公司领导“扎场子”,因为我们公司领导开始去丰泰要钱的时候去的人很少,估计就几个人,但是当发生冲突之后,毕竟是在对方的公司里面,他们那边的人多,我们领导在冲突中必然处于劣势,所以领导通知蒲永亮等人让我们公司的人员以及班组的人过去,这样在声势上就不得输了。


仍是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页,侦查人员在录像中就“看一下”的意思对何仕武进行发问:

问:我们正儿八经说,你这个“看一下”是表达什么意思?不可能就是单就那个撒?就是如果他们发生打斗,你们帮不帮忙?打起来帮不帮?

答:这个要看那个的态度的,有些就是压一下


而该段对话在笔录中的记载,又是侦查人员自编自演,自说自话:

问:“看一下”是什么意思?

答:这个具体没有说,但是按照正常情况我们过去,都是去扎场子的现场如果没有打起来,我们直接在气势上和声势上也要占据一定的优势。如果真的打起来了,这个就跟我们里面人各人的性格有关了,有的人可能直接就动手帮着去打了,有的人估计会帮着劝架,有的人会帮着骂对方跟对方吵架,估计也可能存在部分人见到大家就溜边边了。不过不管是哪种人,只要过去了的,他们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是站到我们这一边的。对方看到我们过去了这么多人,一般也不敢轻举妄动。


再说第四次讯问:

录像呈现:

问:刘洪刚在你们项目上做什么?

答:这我不清楚,反正他和他老汉都在项目。

笔录却记载为:

问:你在现场见过刘洪刚没?

答:我没有直接见到刘洪刚,但我听说他是参与了打斗的。后来还交给警察喷了辣椒水的。


录像呈现:

问:肯定要有一些优待嘛。

答:没有。

问:相对来说,肯定有一点嘛。没有直接制定这种规定吗?

答:没有,没有。

笔录却记载为:

答:来了以后拿活做肯定要好些,另外在工程结算时也要方便一些。


上述,相信我们足可达成共识,即:相关侦办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刻意扭曲事实制造冤假错案。相关侦办人员之行为绝非无心之过,而是恶意满满。考虑到篇幅等因素,另有大量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未予摘录,其他被告人同录也未予摘录。综合全案来看,光盘所呈现的问题,可谓触目惊心。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他们为何敢如此肆无忌惮?最合理的解释便是他们的领导有所纵容,充当了他们违法办案的“保护伞”。


四、失信者一纸诬告,优秀企业家便万劫不复,

必将影响我们的经济建设

曾建斌案的被害人,或是地痞流氓,或是正在作案的窃贼,或是当地知名老赖。单何玉廷一人所欠外债便高达数亿之巨!其在当地的名声可谓是臭名昭著!骗商人,骗银行,骗百姓,能骗则骗!而曾建斌对何玉廷等人之“欺压、残害”,也只是依程序诉讼,依程序执行!或是阻止他们的不法行为!可以说,曾建斌案的绝大多数个案均是由对方的不法行为引发!我们怎能因这种前因在对方的偶发的冲突行为而将优秀企业家打击成黑社会?


限于篇幅,我只以诬告陷害曾建斌的急先锋何玉廷案为例:


1、骗百姓:2016年,何玉廷开发绵阳香草园资金不足,便以其实际控制的四川合汇实业有限公司虚构养老康复项目,对外利用不实虚假宣传等手段,以认购“养老床位费”为名,通过“认购价格5万到20万不等的床位”来达到非法占有社会资金的犯罪目的。

实际上,上述项目纯属子虚乌有,完全是何玉廷所设的骗局。大量老年人以自己的多年积蓄进行所谓的“床位认购”,导致一辈子积蓄血本无归。后有人报案,公安却不了了之。


2、骗银行:何玉廷采取虚增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资产评估价值、虚构交易流水等方式,利用四川星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路15号的房产向某股份制银行贷款,一楼评估价高达10万元每平米,二楼、三楼的评估价也在3万元至5万元每平米的区间。该评估价格显然远超实际价值。与此同时,其且利用无担保能力的空壳公司为贷款作信用担保,并向银行申请全额贷款;利用其名下的多家公司虚构资金往来流水,进行虚假的经济合作,以此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非法套取国有资产。单是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何玉廷之公司便欠款达8亿元之巨。

可以说,何玉廷所经营的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无一次是真实的,因此而导致巨额银行资金流失。


3、截至目前,何玉廷参股或控股的11家公司,一家已被吊销;两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金额高达3亿多!七家公司出现终本案件、股权冻结、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四家公司存在涉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判决均为该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这几十年,商人一步步成长,自是得益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但与商人自身具备一定的优良品质也是分不开的。偷奸耍滑、不讲诚信而经商,一时或可获益,却持续不了——市场自会将其淘汰。我们更不能认为,商人越成功,越是因为他们卑劣、暗黑的品行。曾建斌与何玉廷,都曾是绵阳当地知名企业家,曾建斌及其经营之公司至今征信优良,所开发之楼盘也从未给当地百姓带来不良影响。其凭着良心和诚信,一步一个脚印,多年苦心经营而成为绵阳当地优秀企业家,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口碑。而何玉廷,却通过各种手段套取银行资金,骗取百姓钱财,可谓是劣迹斑斑。其又翻手为云,将对其有过巨大帮助的曾建斌诬告入狱。我们即便刨除其欠曾建斌之巨额款项,其欠银行、百姓之款项也已高达数亿乃至十余亿。即便以常理思考,何玉廷之行为有无欺骗的成分?而其欠曾建斌巨额资金,曾建斌仅是正常起诉、正常执行,并无其他手段,其又如何被“欺压、残害”?其之衰败到底是因曾建斌之起诉还是因其人品和经营不善?相信这些都是不难辨明的。而其一纸诬告,便可利用绵阳地方司法以扫黑除恶之名打倒曾建斌,并导致优质企业瞬间崩塌,这又何异于以劣币驱良币?而以金钱考验人性,特别是以一纸诬告之代价,便可免除其亿元级别之债务,这又何异于我们在给他创造条件激发他内心的无限恶念?以金钱考验人性又有几次不是人性输?这会向社会释放什么信号?


如果一个地方,失信者以其一纸诬告,便可利用地方政法机关而打倒优秀企业家,企业家必将人人自危,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必将沦为空谈!而黑白颠倒而致坏人得志好人被打倒,又会影响整个世道人心!这与中央的政策完全背道而驰!我们知道我们这么说或许有风险,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因此,基于律师的职责,基于公民的义务,我们觉得我们有必要向中央汇报。


五、法不能让步于不法,社会才能充盈正气

法不能让步于不法,已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并成为金句。这已成为司法机关高度遵循的价值理念。从法理上讲,任何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维护公平正义、有效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当司法机关秉持法治精神,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才能给良善公民以强大后盾,赢得民心,弘扬正气。而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同向而行。


之所以引用上述最高司法部门所论述之内容,只是想引入曾建斌案的另一部分个案,考虑到篇幅的因素,只举其中的英才教师宿舍工地聚众斗殴案,该案大体案情如下:


2016年,绵阳宏坤建设有限公司(曾建斌实际控制公司)承建了绵阳中学英才学校教师公寓项目,该项目无论是土地手续还是建设施工手续,均一应俱全。而当地村民却以该土地与他们有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长期阻挠施工,由此导致施工迟迟不能进行。为此,宏坤公司还专门请风水先生杀鸡做法事,祈求施工能够顺利进行。但显然,老天有时并不开眼,村民仍是想方设法阻挠施工。但土地是合法的,工程是合法的,依约定工程也得进行下去,否则将产生巨大损失。


宏坤公司确定某日进场施工。为了保障施工,宏坤公司且安排了人围成人墙,以防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搞破坏。然而,即便如此,次日仍有一二百名村民赶到现场,他们冲破人墙,并把已施工部分推倒。而在这法与不法的对抗中,发生冲突。但均为皮外伤,且未进行鉴定。


据学校的老师讲(我并未引用被告人的笔录),当天宏坤公司的目的只是防止村民过来阻碍施工(村民的笔录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拉人墙的目的也只是把村民拦住。且宏坤公司再三强调不要发生直接冲突,不能将事态恶化。


后宏坤公司感觉继续施工会恶化事态,便停止施工,一直到次年2月28日,在政府部门、社区和警察的协助下才顺利开工。开工当天,警察现场维持秩序。


以上便是英才工地聚众斗殴案的概况。我们相信,即便再抱着有罪推定想法的检察人员,也不会否定我们上述事实描述的准确性。建立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我们简单说说我们的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称宏坤公司是强行进场施工,可何谓强行?法治社会,只有法律禁止而坚持去做,方能谓之强行。本案,无论是土地手续还是施工手续,均一应俱全,既有施工之合法权利又何来强行施工?强行依法施工?


至现场闹事之村民,他们又有何理由阻止施工?即便他们认为有历史遗留问题,他们所应做的也是找政府依法定程序维权,而非一二百口人赶至现场阻止施工,将已施工部分推倒!因其长期性,他们之行为构成犯罪应是无可争议的,实则司法实践中因此被判刑的大有人在。可绵阳司法为何却将合法施工者阻拦别人的不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且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绵阳司法的意思是“行使合法权利,遇到不法阻拦,便需无条件让步于不法”?


绵阳司法可能是认为,明知可能会有冲突而施工,因此宏坤公司对冲突是放任的。可如果以此为理由,则任何一个人出门都有可能遇到歹徒,遇到歹徒而反抗,最终各有伤情,便能以此推断出门者与歹徒的“冲突”是放任?哪怕我们放大这种可能性,放大到接近于必然的程度,我们出门而遇歹徒,发生冲突便是违法犯罪?同样不是,此时要考查的只是我们出门这一行为是否是我们的合法权利。只要是合法权利,别人侵犯,法便可不让步于不法。


具体到本案也是同理,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宏坤公司是否有权施工,而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最终宏坤公司也在警察的保护下施了工。而对方之违法甚而是犯罪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宏坤公司又再三强调不要发生直接冲突,不能将事态恶化,可谓极为克制。最终也是各有伤势,且都是皮外伤。这种情况,如何能将之认定为聚众斗殴的暴力性犯罪?而曾建斌对上述偶发情况是事后才知,如何能将其认定为共犯且是主犯?


如此如何能给良善公民以强大后盾并赢得民心、弘扬正气?


六、绝境中的人性之光

——他们自己人都看不下去

我们曾听到过一个内容(请相信该内容的真实性,只是我们基于保护良善的人而不愿提供姓名):案件侦办过程中,有一天一办案人员忽然找到陈思宇,说:“曾建斌是被冤枉的!你抓紧找外地律师!以后我们再也不认识!”实则他们此前也不认识。而这警官,在案件侦办初期表现得异常积极。这也是陈思宇忽然改变律师队伍的原因。


办案人员自然比谁都清楚案件真实情况,因为他们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过程,也参与过多次案件侦办会议。陈思宇曾言及有很多人让她曝光此事,或许会更有利于案件处理,她说原本她确实是这想法,可考虑到别人是一念善心,不能毁了他的前途。说句题外话:这警官的一念善心,和陈思宇的一念善心,在我觉得,都是人性之光,弥足珍贵。但今天致信,并非大谈人性,而只是以此说明本案在当地是多么地极端,以至于他们自己人都看不下去。


03



如果权力总因权力而赢


前不久,绵阳市政府已全面接管三汇集团,仍是未出示任何法定手续。接管时现场多名警察“维持秩序”,以制造“氛围”。


而绵阳中院无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仍继续推进曾建斌案审理。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又显而易见地违反了分案处理的禁止性规定和级别管辖规定。不仅如此,绵阳中院又坚持不调取他们极易调取的无罪证据,拒绝辩护律师合理合法且是案件审理所必须的各项申请,对此,多名律师再三抗议,他们无动于衷。


他们赢了!这不难理解。只要他们坚持,他们一定会赢!只要他们坚持,他们还会赢下去!——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如果权力总因权力而赢,这绝非国家之福!


权力的任性,百姓无能为力,自古而然!但如果权力总因权力而赢,在他们赢的同时,却寒了人心,垮了信用,坏了基石!他们是在以他们之行为,给四川蒙上阴影!


西南是他们的,不是我们的!但这个国家不仅是他们的,也是我们的!


如此明显之法律规定,他们却无所畏惧一再违反,这损害的又何止是四川一地之司法形象?他们是在以他们之行为,毁坏整个社会的道义基石!动摇百姓对整个司法的信任!我因之而忧心如焚!


内蒙刘素琴案,副卷未曝光时,相关政法官员称他们之扫黑尽皆依法。副卷曝光,真相大白于天下,民意沸腾!而那一句“最终目的是财产”,如漫天黑云,令人压抑而又惶恐!指定管辖后,八人被判无罪!河南刘华案亦是如此。我坚信,中央对这帮滥法分子,定不会轻饶,而天道,也必将对他们及他们之子孙,施之以最残酷的惩罚!——那是永恒的诅咒!


我们有一种预感,我们这篇文书上交中央后,我们或会遭到绵阳当地的打击报复,或将面临牢狱,如果这算牺牲,我们唯一的希望便是这牺牲能换来他们对曾建斌案的庭审直播(如果不能依法回避的话),以让全国人民看看曾建斌等人到底是不是黑社会,是什么样的黑社会!


我们不评判他们的对错,我们只把他们的违法行为罗列出来,对错留给百姓评判,留给中央评判!我们只希望他们能有此勇气,以让百姓了解真相,让中央了解真相!


——这是我们唯一的诉求!也是我们的期待!


“我们也希望,某些人,切不要怀疑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此乃浩荡之潮流!等到哪一天,中央忽然发现,扫黑除恶,某些政法官员居然如此擅权弄法,如此胡作非为,相信定会引来雷霆之怒!总书记说:举头三尺有神明。因此,我们都应有敬畏心。敬畏法律,敬畏天道。依法,才是行稳致远的最好方法,是不二法门。君不见,滥法者,无论如何妄自尊大,也免不了其最终命运——只是晚了些!何况一时之得失何如内心之长久安宁?切记,百姓在看着你们,中央在看着你们!”


这也是我们想对绵阳当地某些政法官员说的话。


最后,我们以我们之人格担保,绵阳曾建斌案,真的是冤案!而绵阳某些政法官员,罔顾中央精神,罔顾总书记讲话精神,罔顾法律明确规定,若不及时制止,恐将带来极大不良社会影响。兹事体大!

恳请中央关注!


致信人:绵阳案辩护律师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人民日报2015年2月5日评论员文章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全面依法治国的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就看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的成效。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着眼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重要责任,直指一些领导干部在法治意识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思想的警钟。必须肯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必须承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不屑学法、心中无法,有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不严、粗暴执法,有的干预司法、徇私枉法,有的则利欲熏心、贪赃枉法。那些落马的腐败分子,哪一个不是从无视以致践踏党纪国法开始犯罪的?古人云“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周、薄等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藐视法律、破坏法治,导致法治不彰,教训极为深刻。


法治不彰,党无宁日,国无宁日。事实表明,领导干部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恶化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这些问题不解决,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所有领导干部都必须警醒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的问题。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对于法治建设,领导干部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自觉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谋划工作时的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时的法治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权力是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行使可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由法定、权依法使,让各级领导干部尊崇宪法、敬畏法律、信仰法治,自觉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我们才能朝着法治中国的目标扎实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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